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优死”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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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显志 李小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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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周显志),湖南财经学院校医院妇产科(李小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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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优死”即指安乐死。对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施行“优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优死”与“优生、优育、优教”并提,有利于优化生命质量,提高人口素质,既可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又可减轻家庭的经济与精神的双重负担。对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施行“优死”符合人性伦理和医疗道德。施行“优死术”要以法律为依据,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对生命质量低劣儿的舍弃要有严格的标准,“优死”与杀婴有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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