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为何不支持电机公司的请求?——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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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南 牛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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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2001年5月份,某县电机制造公司经理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投诉,反映该公司原技术科长冷某因与公司董事长发生矛盾,将本公司的技术资料、产品图纸私自复制带走,另起炉灶,到邻市开办了一家个体电机厂,生产与原电机公司相同的产品。县电机公司以冷某侵犯其商业秘密,造成电机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为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查处冷某的侵权行为。工商局经过缜密调查获悉,县电机公司对本公司的技术资料、产品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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