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 “顶层设计” 的同时, 通过局部性 “试点” 尝试效果, 积累经验, 探索改革方案, 已成为 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策略和进路。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87 个司法改革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 我 国不同层级法院在试点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不相同。 相较于其他层级的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改革中 具有更为突出的地位。 司法改革的试点可分为自发性改革试点、 引导性改革试点、 参与性改革试点三种类 型, 在这三种类型中, 中级人民法院各有其特定的作用形态与方式。 为更好发挥司法改革试点的作用, 有必 要进一步明确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改革枢纽的突出地位, 将试点基本单元主要设定于中级人民法院层级, 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基础选择试点法院, 尤其是突出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中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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