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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权公示
引用本文:伊士国.浅议物权公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Z1).
作者姓名:伊士国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物权公示是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手段,是昭示权利变动和履行公示行为的统一。在公示中应严格遵守公示的立法宗旨,不承认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可以作为交付的方式。公示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中皆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的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表现。

关 键 词:物权公示  交付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公信力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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