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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法到“私”法:农村孝道衰微的原因
引用本文:仵军智,李云强.从“公”法到“私”法:农村孝道衰微的原因[J].青海社会科学,2012(4):19-21.
作者姓名:仵军智  李云强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中文系;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计划项目(09JK021)
摘    要:西周时期"孝"作为宗族内部的伦理规范,体现了制度上"私"法的性质。汉武帝时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开启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运动。儒家的学说与道德原则被吸纳入国家法律,成为法律的指导精神,"孝"受到国法严厉保护,体现了制度上"公"法的性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个人权利意识日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衰落、村干部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农村孝道出现由"公"法向"私"法转变的趋势,这种趋势导致农村孝道的衰微。

关 键 词:孝道  法律儒家化  公法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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