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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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其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J].中国社会科学,2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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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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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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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外国法适用的实践困境与理论选择”(07SFB303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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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主要用于维护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善良风俗。在确定公共政策的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六种因素:案件的国际性质以及与我国法律的联系;法院地法律制度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性;国际体制的需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国际义务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各国在公共政策上的自我限制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适用公共政策所维护的"非合作国家利益",主要是一国的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公共政策的适用是一个国家开放与封闭姿态的缩影,也是一国合作利益与非合作利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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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合作利益 合作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政策 国际商事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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