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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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怒涛,周胜明.论物权请求权[J].江西社会科学,2007(9):21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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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怒涛 周胜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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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江西南昌,330046 2.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江西南昌,3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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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可见立法上的重视。但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术界却争论已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剖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只是物权效力或权能的体现,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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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 物权保护 物权请求权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7)09-02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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