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物权请求权
引用本文:刘怒涛,周胜明.论物权请求权[J].江西社会科学,2007(9):212-215.
作者姓名:刘怒涛  周胜明
作者单位:1.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江西南昌,330046
2.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江西南昌,330006
摘    要: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可见立法上的重视。但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术界却争论已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剖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只是物权效力或权能的体现,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 键 词:物权  物权保护  物权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4-518X(2007)09-0212-04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