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合伙之价值评判——兼析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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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问清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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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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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立项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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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非常有效地法律,但其最大缺陷是仍然没有规定表见合伙制度。表见合伙与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用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解决实践中的表见合伙纠纷。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让人困惑,像似表见合伙,实则不然。建立表见合伙制度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彰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充分救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表见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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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合伙 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 表见代理 民事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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