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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合伙之价值评判——兼析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
作者姓名:问清泓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基金项目: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立项研究项目 
摘    要: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非常有效地法律,但其最大缺陷是仍然没有规定表见合伙制度。表见合伙与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用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解决实践中的表见合伙纠纷。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让人困惑,像似表见合伙,实则不然。建立表见合伙制度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彰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充分救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表见合伙制度。

关 键 词:表见合伙  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  表见代理  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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