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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安抗辩权与情事变更的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王秀娟.论我国不安抗辩权与情事变更的司法适用[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52-54.
作者姓名:王秀娟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    要:不安抗辩权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作为该双务合同基础行为的另一合同发生变更,此时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成为司法难题。由于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有限性,先履行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合同的交易基础为履行另一合同,那么在基础合同发生变更时,一方当事人可基于情事变更而中止履行。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情事变更  法律行为基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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