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分析——以被遗忘权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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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卫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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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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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兴权利案件的裁判方法研究”(18SFB3003)阶段性成果;;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新兴权利案件的裁判方法研究”(2018XZQN-11)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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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权利泛化论不能成为阻碍新兴权利证成的充足理由。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个人利益对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到了初步证成的功能,而共同善则对新兴权利的证成提供了最终的保障。个人利益和共同善都是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保护权利的成本等具体操作问题则是权利证成的外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内在理由证成了某种要求应当成为权利的正当性,而外在理由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的程度。在新兴权利的法定化过程中,社会成本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等需要得到妥善处置,从而使权利秩序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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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兴权利 被遗忘权 个人利益 共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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