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和返还机锒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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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汉明,阎利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和返还机锒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之探讨[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0(3):350-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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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汉明 阎利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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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79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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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机制。要发挥其功效,必须实现其法律效力的国内化。建立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中的承认外国刑事裁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冻结、扣押、没收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海外资产追讨基金制度、费用补偿和利益分享制度等,则是完善这一机制的重要措施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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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产追回 返还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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