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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经济本质标准的构建与类型化应用
引用本文:王沛然.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经济本质标准的构建与类型化应用[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6):73-80.
作者姓名:王沛然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金融法研究中心, 上海 200438
摘    要:在单一法学视野下对数字货币进行法律定性,存在脱离客体本质的局限,容易受“法定地位”货币标准的误导,亦可能造成以偏概全的后果。宜从经济学对货币本质的认识进路出发,以构成货币的实质标准,即债务记录功能与“透明共识”流通基础——为概念核心,构建一套更为具体的类型化法律定性体系。如果某类数字货币具备经济事实上的“货币性”,则应在法律上视之为货币并进行相应的调整规范,即承认其货币“法律属性”;至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偿性,应仅作为区分“法定货币”与“约定货币”的界线。文章应用该分析框架,对三种典型数字货币进行定位: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而比特币应被定性为特殊类别的数字资产或虚拟商品,Libra则应归属于约定货币类别。 

关 键 词:数字货币    法律定性    经济本质    类型化
收稿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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