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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阶段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漏洞与完善建议
引用本文:郭平宜.缔约阶段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漏洞与完善建议[J].甘肃社会科学,2010(2).
作者姓名:郭平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度校级科研青年项目"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研究"(项目 
摘    要:在缔约阶段,缔约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周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维护缔约人固有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解决了因缔约一方或双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给予的法律救济。但我国当前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没有解决因为第三人的故意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关系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的信赖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如何救济之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果第三人故意采用暴力、欺诈或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关 键 词:缔约阶段  信赖利益  第三人  主观故意  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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