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基于婚姻中性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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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春荣.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基于婚姻中性的视角[J].社会科学家,2008(2):5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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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春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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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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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虽然拥有诸多优点,但造成了"婚姻惩罚"和"婚姻奖励",同时遣成了行为扭曲现象,目前许多国家都已通过形式多样的税制改革,力图使税制符舍婚姻中性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谨慎推行这一征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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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中性原则 婚姻惩罚 婚姻奖励 个人所得税 纳税单位 单位选择 婚姻 所得税改革 中性原则 税制改革 国家 现象 行为扭曲 奖励 惩罚 征管模式 家庭 |
文章编号: | 1002-3240(2008)02-0055-04 |
修稿时间: | 2008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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