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例指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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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系平,范懿.论判例指导制度[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1):8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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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系平 范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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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部,湖南,岳阳,414100;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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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判例制度在中国古已有之,在中国现阶段实行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以往的典型案例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在适用法律和裁量幅度上,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例的来源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并可给予省级人民法院有限的判例发布权。实行判例指导制度的途径是明确肯定其法律效力,完善判例形式和公布程序,制定适用规则、增加判例数量、规范种类、建构判例体系。它有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培养精英型法官和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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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判例 判例指导制度 构成 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9-2013(2004)01-0084-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30日 |
On the System Instructed by Ca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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