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唐代判文体现了文学、法律与考试三重面相,最终实现了从实用文体到文学文体的转化。三种面相的纠缠,尤其是判文的考试、法律属性,形成了叙事性、虚拟性、开放性和情感化等文学特征,这是促使判文文体转化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文学化过程中,非文学的因素起到关键作用。判文向文学文体转化,有着深刻的文化意味:它意味着中国文学中原先"作文为己"的文学变成"作文为人"的功利实用文学后,一些文体又向自主自发的创造性文学转变,并且这种转变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功利实用属性促成的,其中隐藏着自我突破、解体和变异的因子。在转化了的"判文"中,可以看到对政治权威的脱离与解构,也可以看到正义精神和人文意蕴在文学中的渗透与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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