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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引用本文:陈金红.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J].中国劳动,2002(6):32-34.
作者姓名:陈金红
作者单位:安徽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摘    要: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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