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完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法规),对于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正确实施,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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