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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理念实现的司法之维
引用本文:罗宗奎,王芳.经济法基本理念实现的司法之维[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8,17(1).
作者姓名:罗宗奎  王芳
作者单位:[1]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内蒙古工业大学国际商学院
基金项目: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基金项目  
摘    要: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理念,契合了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决定了经济法的变动性特征.现时偏重依赖效力层次低的立法和缺乏终极性权威的执法,而忽视司法途径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已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将经济法的理念置于司法过程之中,赋予司法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适当裁量权,以应对不期而至的新型经济法纠纷,建立兼具灵活性、创新性、权威性的经济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发挥司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建设中司法职能和权威的回归,在我国是具有法制基础和现实意义的.

关 键 词:社会本位  平衡协调  司法权威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basic concepts in Economy Law from a legislative perspectiv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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