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理念实现的司法之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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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宗奎,王芳.经济法基本理念实现的司法之维[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8,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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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宗奎 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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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内蒙古工业大学国际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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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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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理念,契合了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决定了经济法的变动性特征.现时偏重依赖效力层次低的立法和缺乏终极性权威的执法,而忽视司法途径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已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将经济法的理念置于司法过程之中,赋予司法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适当裁量权,以应对不期而至的新型经济法纠纷,建立兼具灵活性、创新性、权威性的经济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发挥司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建设中司法职能和权威的回归,在我国是具有法制基础和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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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本位 平衡协调 司法权威 |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basic concepts in Economy Law from a legislative perspec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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