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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空间权利设计思路之比较——以“区分地上权”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
引用本文:史浩明,张鹏.海峡两岸空间权利设计思路之比较——以“区分地上权”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1).
作者姓名:史浩明  张鹏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基金项目:2008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以城市地铁建设所涉及土地权利为中心" 
摘    要:两岸民法均只承认了"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否认了"空间所有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等权利概念.台湾地区民法实行"普通地上权"和"区分地上权"并行.在普通地上权等用益物权可使用土地空间范围等同于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为第三人在普通地上权等用益物权可使用土地空间范围内设立区分地上权.大陆地区民法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使用土地空间范围有限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分别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岸民法的不同设计思路各有其特定社会背景,在各自存在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适用上的难点.

关 键 词:空间权利体系  区分地上权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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