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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井田制度(续)
引用本文:金景芳.论井田制度(续)[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3).
作者姓名:金景芳
摘    要:7.圭田 余夫之田 闲田余地《孟子·滕文公上》说: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周礼·地官·遂人》说: “余夫亦如之。”赵岐《孟子》注,释圭为絜(同洁)。焦循《孟子正义》提出异议。他说: “《说文·田部》云:‘畦:田五十亩曰畦。从田圭声。’段氏玉裁《说文解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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