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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
引用本文:李莉. 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J]. 北京社会科学, 2014, 0(11)
作者姓名:李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一般项目
摘    要: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而言,不用限制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有体物的范围;宜仿效美国法第9编的立法模式,概括列举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的无形财产,并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以设定质权的兜底条款技术。

关 键 词: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  动产抵押  权利质权  担保物范围

On The Scope of Collateral of Registration Publicizing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LI Li. On The Scope of Collateral of Registration Publicizing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J]. Social Science of Beijing, 2014, 0(11)
Authors:LI L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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