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
| |
引用本文: | 朱兴文.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 |
| |
作者姓名: | 朱兴文 |
| |
作者单位: | 吉首大学马列部 |
| |
摘 要: | 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党的宗旨决定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一开始就把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崇高的理想目标,认识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j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刮后,为建成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党作过巨大的努力,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