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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李丹宇.关于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点思考[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20-22.
作者姓名:李丹宇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黑龙江
摘    要:九十年代初期,在修订我国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吸收了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增设了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除权)的判决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目前仅限于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和转帐支票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的情形。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

关 键 词:中国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方式  欺诈申请行为  除权判决  公司法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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