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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积投票制的强制性规定有效吗?
引用本文:陈玉罡,许金花,李善民.对累积投票制的强制性规定有效吗?[J].管理科学学报,2016(3):34-47.
作者姓名:陈玉罡  许金花  李善民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广州,51027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广东高校人文社科重大攻关资助项目
摘    要: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将这一制度写入公司章程.这条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效地发挥了治理掏空的作用?基于2001年前上市的966家在章程中写入了累积投票制的公司样本,运用2002年-2010年的面板数据对这些公司在章程中写入累积投票制前后掏空的差异进行了检验.实证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写入了累积投票制后,掏空程度显著下降.但这一治理效应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样本中最强,而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样本中显著减弱.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累积投票制的治理效应强于国有上市公司.直接制约掏空的改革措施出台后,累积投票制的治理效应减弱.从研究结果来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以持股比例30%为分界点进行的强制性规定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随着直接制约掏空的改革措施出台,累积投票制的强制性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的制度背景.

关 键 词:累积投票制  公司治理  公司章程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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