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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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浩晟,郑金玉.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转换[J].江西社会科学,2012(5):16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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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浩晟 郑金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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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医学院,广东东莞,523000 2.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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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当前我国突出强调民事审判监督的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仍应慎重拓展民事监督领域,事后监督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仍需坚持。而就比较成熟的民事抗诉制度而言,适度的模式转换成为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走出困境的突破口。出于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尊重,以及实体监督情境性和监督标准不确定性的考虑,检察机关应逐步放弃实体监督为主导的监督模式。比较而言,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使得民事检察程序监督地位更为突出,同时,监督标准的确定性也使程序监督较为便利。因此,由实体监督为主转向以程序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同时兼顾实体裁判显著错误案件的监督,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顺利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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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审判监督 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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