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 |
| |
引用本文: | 王兆辉,刘志松.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0(4):161-166. |
| |
作者姓名: | 王兆辉 刘志松 |
| |
作者单位: | (1.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市300071;2.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市300191) |
| |
摘 要: | 清代佐官制度存在的特殊性、层次性以及权力不均衡对州县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清代州县佐贰官在勘验、缉捕、审断、执行等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司法权。清代法律对州县佐贰官的司法权严加限定,但在实际治理中又采取调和策略,导致州县内部结构产生了"复合初审"的特殊效果,而基层更是存在大量边缘司法现象,这些使得州县司法呈现出一种"法亦有法"的状态。州县内部存在的民事与刑事审判区分,体现了按照事权管理进行司法管理的原则,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背景下,他们实际上只是区域内特殊的集权者,与现代法制的分权理念大相径庭。
|
关 键 词: | 佐贰官 司法 勘验 审断 权力 清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