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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论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之类型化
作者姓名:张力  莫杨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7SKG005);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权利和法益区分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类型化研究(CYS19142);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教师研究创新项目:人工智能物的法律规制(2018-RGZN-JS-ZD-04)
摘    要: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将个人信息绝对权化,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规范目的,不符合“权益区分三标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背离比较法上的主流趋势,应予否定。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一个法益综合体,法益的保护宜采用德国式的类型化路径,有“违反保护性规定的侵权任”和“故意背俗致损的侵权责任”两种,前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更大优势,应作为主要保护路径。以行为作为主要基准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定类型化,具体分析每一类型确立的行为标准以及违反时的侵权判定、责任承担、抗辩事由等,能够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体系。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绝对权  法益  侵权法  保护性规定  类型化
收稿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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