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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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华广.关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及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02,26(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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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华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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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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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债权人指的是申请代位权债权人。该款立法规定优点是便于操作 ,有利于调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积极性 ,同时与民诉法《意见》第 30 0条规定相协调 ;缺点是不符合“入库规则” ,不符合“债的相对性原理” ,会导致法律不公。因而需对该款进行修改 :废除民诉《意见》第 30 0条 ,建立债权人申报制度 ,给申请代位权人适当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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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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