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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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岑.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机制[J].秘书之友,2008(11):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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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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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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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规划,《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告官”制度。但是,由于制度设计原因,《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能状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政府规章、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即公民无法对“红头文件”说“不”,导致了不同程度地“立案难”、“胜诉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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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动态管理机制 《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红头文件” “民告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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