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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重建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向
引用本文:李拥军,郑智航.主体性重建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向[J].学习与探索,2012(11).
作者姓名:李拥军  郑智航
作者单位: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130012
2.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生视野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保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0JJD820007)"权利本位论研究",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当代中国法治"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主体性原则也被贯彻到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在个人主义、理性主义、人本主义理念的共同作用下,现代司法形成了其特有的运作逻辑,由于它过分强调形式化的理性和既有秩序的恢复,因而造成了“滥讼”、“未来指向性”缺失等问题.在主体性重建过程中,现代司法模式发生了变革,建构了一套以合意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补正了由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果.

关 键 词:主体性  主体间性  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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