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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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少岩.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J].社会科学战线,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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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少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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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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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有制条件下的国有控股企业与私有制条件下的股份制企业的根木区别在于:在界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上,国家是运用职位权力而不是私有财产来界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使用权、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具体运用形式,与通常的所有权决定使用权、支配权的逻辑关系不同。公有制社会普遍地存在着以公权谋私利的可能性,随着政企分开向企业下放权力,减少外部对企业的干预,由国家控制全部经济利润转向国家和企业共同分享利润,从而为经营者使用和支配企业留利创造了条件。在股份制改革中,经营者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了产权股份化和管理官僚化相结合的“股份官僚经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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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有制 职位权力 股份官僚经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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