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形成逻辑、法制缺失与立法构想 |
| |
引用本文: | 王江.环境监理:形成逻辑、法制缺失与立法构想[J].云南社会科学,2013(5). |
| |
作者姓名: | 王江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400044 |
| |
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业务经费项目"促进生态环境恢复的法律对策创新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 |
| |
摘 要: | 在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监管的制度安排中,对建设项目旌工期间进行环保监管的制度安排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进行环境监理的制度设计尚存在很大的不足.反思我国环境监理的相关立法,立法层级低、立法零散、专门立法缺失、法律制度设计粗疏、操作困难等问题表现得尤为明显.为此,应从提升环境监理立法层级、保障环境监理的相对独立性、合理配置环境监理主体职权、建立环境监理主体资质制度、实现资质管理法定化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环境监理的相关立法.
|
关 键 词: | 环境监理 法制缺失 立法构想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