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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调控民法的路径与意义——以中德相关案例为基础
引用本文:田芳.宪法调控民法的路径与意义——以中德相关案例为基础[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4,51(5):64-72,158,159.
作者姓名:田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暨中德法学研究所,南京,21009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南京大学“985”工程三期资助项目
摘    要: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探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宪法诉讼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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