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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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国艳.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J].学术论坛,2012,35(10):195-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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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国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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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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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清算的最为有效的措施,是破产立法从清算型债务清理制度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变革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我国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使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完善,但同时也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不明确、一些重要原则或机制存在缺漏或缺陷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期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能真正实现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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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重整 意义 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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