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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彭州市人事劳动局
摘    要:一、案情简介申诉人:李文松,彭州市军乐镇十五村村民。被诉人:彭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案由:工伤保险争议。彭州市三联化工厂修建水塔和高炉,水塔由被诉人承建,高炉由四川蜀华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承建(以下简称蜀华公司)。1997年11月1日,被诉人招用申诉人做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水塔工程中途暂停放假,蜀华公司缺人,要被诉人工程负责人李某找几个帮助做工。李某就口头介绍申诉人等人到蜀华公司做工,工资由蜀华公司支付,蜀华公司和申诉人也未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1月2日上午,申诉人在工作中不慎从6米高的炉上摔下,致头皮裂伤、右挠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蜀华公司即将申诉人送彭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月17日出院。住院医疗费被诉人支付了400元,蜀华公司支付了1900元。申诉人认为,因工负伤虽经住院治疗,但尚未痊愈,要求被诉人继续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住院期间护理费、继续医疗的营养费等共计4650元,双方协商未果。申诉人1998年2月25日向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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