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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之一)--兼评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引用本文:邹立君.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之一)--兼评富勒《法律的道德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5(23):138-146.
作者姓名:邹立君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    要:<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同时亦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富勒在该书中全力论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义务的道德,它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这一目的性事业本身所固有的道德性原则.尽管"法律的内在道德"引起了颇多争议,也遭致了包括哈特在内的许多法学家的批判,但这一观念的提出无论是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抑或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

关 键 词:愿望的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  目的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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