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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同主义视野下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
引用本文:田海鑫.论协同主义视野下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4):97-102.
作者姓名:田海鑫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    要:基于协同主义的理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事案解明义务,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促进诉讼进程,当事人应当陈述相关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官对于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行为应当酌情给予制裁。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可能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障碍,但由于协同主义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生存的土壤,故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也就有了探讨的必要。

关 键 词:事案解明义务  协同主义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The Obligation of Explanation Based on Kooperationsmaxime
TIAN Hai-xin.The Obligation of Explanation Based on Kooperationsmaxime[J].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3,31(4):97-102.
Authors:TIAN Hai-x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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