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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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保玉.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南都学坛,2008,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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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保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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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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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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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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