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刘保玉.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南都学坛,2008,28(6).
作者姓名:刘保玉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摘    要: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关 键 词:物权法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保护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