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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摘    要:财税〔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法  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贯彻落实  国务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通知  职工  计划单列市  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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