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体与法律的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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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正茂.法律的主体与法律的主人[J].人文杂志,2002(2):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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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正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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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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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上的主体 ,一不参加有关法律的立法 ,二会因法律关系的灭失而不复为主体 ,三可能因为成了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受法律的制裁。法律的主人参与法律的制定 ,不因具体法律关系的灭失而丧失主人地位 ,法律反映其意志与利益。区分这两个虽有联系却又根本区别的概念 ,对守法理论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同是守法 ,有消极守法与积极守法之分。消极守法虽为守法的主体 ,却非法律的主人 ,他们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对立面。积极守法者必为法律的主人 ,只有法律的主人才可能成为自觉的、主动的、创造性的积极守法者。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 ,要做法律的主人而不只是法律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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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的主人 积极守法 消极守法 法律关系 |
The law' s main body and the law' s ma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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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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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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