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一个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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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布鲁斯·L·本森,尚海涛.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一个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3):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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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布鲁斯·L·本森 尚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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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经济系,佛罗里达州,塔拉哈西,32306 2.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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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习惯法作为互惠合作的结果,是一种不成文的社会契约,如同语言一样,它是经过长时间的互动自发产生的。在惩罚破坏法律者方面,相较于现代的惩罚方式,民间执行习惯法倾向于恢复原状,并把罚款作为主要的惩罚方式。同时在这一法律体系下有着众多的契约安排,以保护私人的财产和安全。私有法院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习惯法标准化的进程,同时流放、抵制认可、私有监狱和罚款征收对于习惯法的遵守亦有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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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习惯法 社会契约 私人的 |
文章编号: | 1001-9839(2007)03-0002-11 |
修稿时间: | 2007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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