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一个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
引用本文:布鲁斯·L·本森,尚海涛.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一个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3):1-12.
作者姓名:布鲁斯·L·本森  尚海涛
作者单位:1.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经济系,佛罗里达州,塔拉哈西,32306
2.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习惯法作为互惠合作的结果,是一种不成文的社会契约,如同语言一样,它是经过长时间的互动自发产生的。在惩罚破坏法律者方面,相较于现代的惩罚方式,民间执行习惯法倾向于恢复原状,并把罚款作为主要的惩罚方式。同时在这一法律体系下有着众多的契约安排,以保护私人的财产和安全。私有法院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习惯法标准化的进程,同时流放、抵制认可、私有监狱和罚款征收对于习惯法的遵守亦有莫大的帮助。

关 键 词:习惯法  社会契约  私人的
文章编号:1001-9839(2007)03-0002-11
修稿时间:2007年2月7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