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 |
作者姓名: | 黄萍萍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00 |
| |
摘 要: | 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
关 键 词: | 盖然判断 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7)01-0064-05 |
修稿时间: | 2006-11-24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