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义不宜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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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学同.罪刑法定主义不宜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J].殷都学刊,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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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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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刑法学界在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中,有一种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绝对肯定的倾向,并要求把它立法化,以实现“彻底的罪刑法定主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一、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只能批判继承 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派生原则有:正式的法律是刑法的唯一渊源,排斥习惯法、命令和判例:禁止类推;刑法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刑;反对法官立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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