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环境犯罪主体处罚范围的厘定——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为视角
引用本文:陈洪兵.环境犯罪主体处罚范围的厘定——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为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146-154.
作者姓名:陈洪兵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摘    要: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低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等因素。受雇(聘)在污染企业中从事生产、加工、排污的普通职工的行为,由于通常具有业务中立性,期待可能性较小,一般不值得处罚;受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通常应作为犯罪处理;出租场地、设备的,不值得处罚;只有实际管控企业的投资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中受雇驾船、开机器、采矿、记账的人员,不值得科处刑罚;除盗伐林木外,受雇采伐林木的行为不值得评价为犯罪;受雇非法捕捞水产品、狩猎的,不值得科处刑罚,但明知可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受雇猎捕、杀害的,可能成立共犯。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单位犯罪  共犯  中立帮助行为  污染环境罪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