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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引用本文:曾二秀.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1):91-96.
作者姓名:曾二秀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摘    要: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造就了中国多法域的现状。各法域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及利益冲突的产生引出了各法域法律的冲突问题。基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这种冲突的解决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目前只能依各法域的冲突法解决,但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的确定上,应与国际冲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有所差别。此外,在对各法域的冲突法和实体法做充分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冲突法“示范法”和实体法“示范法”供各法域采用,是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消除各法域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特别行政区  区际法律冲突  法律选择规则  
文章编号:1000-9639(2005)01-091-06
收稿时间:2004-05-18
修稿时间:2004年5月18日

On China's Interregional Conflicts of Laws and Their Solutions
ZENG Er-xiu.On China's Interregional Conflicts of Laws and Their Solutions[J].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05,45(1):91-96.
Authors:ZENG Er-xiu
Abstract:
Keywords:SAR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choice of law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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