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检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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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东.论行政检察权[J].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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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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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24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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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检察权的界定大多停留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所实施的监督方面,缺少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的界定。既然检察机关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行政检察权就应当包含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方面是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能够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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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检察权 检察监督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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