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陷阱:中国环境法不能承受之重——兼议我国环境法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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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梓太,郭少青.结构性陷阱:中国环境法不能承受之重——兼议我国环境法的修改[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3,50(2):41-48,157,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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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梓太 郭少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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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2. 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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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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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们正处在修改环境法的关键时刻,但将环境法作为单行法进行修改是具有局限性的,因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实施效果不佳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环境法遭遇着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和权力结构等结构性陷阱,由此产生的"以污染防治为中心"、"以沿海为中心"、"以城市为中心"和"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环境立法特征进一步加剧了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因此,环境立法视角的狭隘化是无法让环境法在实践中大有作为的。要突破环境法的发展困境,环境立法应适度法典化,将环境立法置于更为开阔的视域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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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法修改 结构性陷阱 立法特征 适度法典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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