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职工持股制度(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起源于美国,是指本企业职工通过贷款、现金支付等方式拥有本企业股票,并委托给某一法人机构托管运作,该机构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并按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参与企业治理的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国有企业开始了改革的进程,随着大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原国有企业职工通常以设立信托或采用隐名股东协议的方式持有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以规避《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企业职工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订立具有信托性质的协议来持有公司的股份,其中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其一,是职工与工会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职工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应转移信托财产即认股款的所有权给工会,工会作为受托人,取得认股款的所有权后信托法律关系成立,工会成为公司股份的持股人。其二,是在工会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工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工会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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