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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关系论——兼评《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引用本文:夏梓耀.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关系论——兼评《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6):130-135.
作者姓名:夏梓耀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摘    要:厘清碳排放权、碳税与低碳标准的关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具有互斥关系,二者不应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基于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优劣分析,前者与后者分别适宜于大型与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的减排。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也具有互斥关系,对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的排放源,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对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的排放源,不应再重叠适用低碳标准制度。与此不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二者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气候变化应对法》应注意理顺温室气体减排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制度之间出现龃龉。

关 键 词:碳排放权  碳税  低碳标准  气候变化
收稿时间:1/5/2014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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