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关系论——兼评《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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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梓耀.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关系论——兼评《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6):13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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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梓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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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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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厘清碳排放权、碳税与低碳标准的关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具有互斥关系,二者不应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基于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优劣分析,前者与后者分别适宜于大型与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的减排。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也具有互斥关系,对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的排放源,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对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的排放源,不应再重叠适用低碳标准制度。与此不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二者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气候变化应对法》应注意理顺温室气体减排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制度之间出现龃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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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碳排放权 碳税 低碳标准 气候变化 |
收稿时间: | 1/5/2014 12:00: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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